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超净工作台采购招标公告

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超净工作台采购招标公告

作者:产品中心    来源: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07 08:16:52    浏览量:

  通州区十总镇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资金已经落实,现决定对本项目公开对外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通州区十总镇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98220.4元(人民币),最高限价为29万元(人民币),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本项目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垃圾中转站内,配套设计处理规模为10m3/天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级水质标准。

  渗滤液处理涉及的所有设施设备相关情况以现状为准,项目包括运行及维护。各投标供应商务必自行踏勘现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

  2.2服务内容:在十总镇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理设计能力范围内立即处理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场地及设备和车辆的冲洗废水及生活废水,做好设施设备维护工作,确保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要求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级水质标准。

  根据现状废水进水水体质量情况,本招标文件建议水质数据如表1,该数据仅供参考。投标人须自行前往现场调查进水水体质量情况,并将一切坏因考虑入投标报价中。

  设计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见表2:

  本项目废污水处理系统主体工艺流程采用“预处理+折流厌氧池+一级A/O+外置式超滤+深度处理(纳滤)”工艺。废水经过本工艺技术要求满足出水水质要求。其具体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具备有渗滤液处理、运营及维护能力和相关经验的企业。投标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供应商必须根据本文件详细列明渗滤液处理后达标出水所需的全部成本费用组成(药剂消耗、人工、检测费用、维护保养等),并提供报价明细表。

  3.3投标供应商一定要满足本招标文件有关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负责渗滤液处置中心的稳定运行并保证出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级水质标准。项目服务期间出现因中标供应商(管理、运营)的原因发生渗滤液外溢、直排的废水不达标等环保事故或问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设备边界:环卫车辆排放、冲洗污水收集池至渗滤集水池等,渗滤液处置中心内渗滤液集水池开始至废水排口以内所有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提升泵(管)、预处理系统、生化系统、厌氧系统、UF超滤膜系统、电气系统、自控仪表系统等];水、电基本配套设施(包括备用电源)由招标人提供,水、电费用不列入计价报价。

  3.5.1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处置中心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做相关操作,确保出水符合GB18918-2002规定的1B级水质排放标准,并保证人身安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不得产生次生环境污染。不得损坏采购人已有的设施和设备,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生产作业,处理现场必须整洁美观有序,若产生次生污染,一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5.3渗滤液处理运营所需的药剂(见附表:参考药剂使用种类及用量)使用、易损件(见附表:渗滤液处理易损件名单)更换所需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必须按时换,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可为降低经营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易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问题造成了渗滤液处理效率与渗滤液处理质量降低,采购人将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3.5.4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人为问题导致生产事故,导致生产设备损坏而影响渗滤液正常处理造成经济及别的损失,将追究中标供应商的有关责任。

  3.5.5中标供应商需配有专用实验设备,并具有对处理后出水水质进行日常常规检测的能力。中标供应商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非定期抽查,并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3.5.6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一定遵守处置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检查和监督,保护好站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及保持站内环境卫生。

  3.5.7针对雨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以及渗滤液处理量增加、渗滤液溢出或别的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标供应商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努力配合采购人有效地实施应对措施。

  3.5.8在运营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至少安排1名专业工作人员驻场,此为最低配置要求,须实质性响应,人员一定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对驻场人员建立相应的早晚排班制度,保持通讯渠道畅通,并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营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拟派人员进场,需持有身份证复印件,经与投标文件核对没有错误,方能上岗工作,在项目服务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组人员变动,需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阐明变动原因,并需经采购人同意。

  3.5.9如在运营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与本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冲突,以最新文件为准,采购人不增加任何费用。

  3.5.10服务期满,中标供应商未能继续获取运营资格时,要积极努力配合与下一运营单位交接,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备品备件的完整性,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提交移交方案,做好移交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中标供应商应认真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使本项目处在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渗滤液使之出水达标。

  中标供应商依据招标内容及服务要求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含管理规定、守则、工作标准、项目负责人职责、意外事故处理预案等管理制度、为保障正常运行投标供应商应配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等。)

  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其技术工艺的特点和本项目其他真实的情况,编制本项目的《运行与维护方案》,提交的《运行与维护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1)中标供应商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包括岗位人员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2)中标供应商必须建立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和维护记录的存档。

  (3)中标供应商一定要做好渗滤液处理系统出水水质化验,保存完整的各项记录资料。

  (4)中标供应商必须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现场设备正常运行数据资料建档,总结运行经验,指导运营工作。

  中标供应商应认真做好日常检测,详实记录处置中心的运行日志,并每月形成书面报告(含整体运作情况、每月不少于1次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出水水质的抽查检测结果、人员排班记录、维修记录等),并将书面报告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采购人。同时须在月底前将下月运行计划报送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需编制环保应急预案,报采购人或有关部门通过后,作为应急处置措施。

  (2)中标供应商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立即处置。中标供应商负责渗滤液处置中心范围内部日常保卫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产安全达标,并纳入十总垃圾中转站整体安全运作中。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如发生劳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防火责任事故等,自行承担对应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采购人自行或委托监管单位对中标供应商日常运营管理做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正常的监督检查。采购人的监管方式可采取按时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中标供应商的渗滤液处理质量和服务的品质做监督、检测、考核、评估,作为考核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支付渗滤液处理费的依据。

  5.1.1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水质标准。

  (2)严格按系统《操作手册》及《运营安全手册》操作、运营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准时参加采购人组织的有关业务例会,及时通报系统的运营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4)中标供应商须做好中标边界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需24小时有人巡查,防止各类状况发生,因管理不到位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按要求做好生产运行全过程记录,记录详实可靠。

  (1)要求:运营期间,出水水质是否达标作为硬性考核标准,一定要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水质标准。

  (2)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抽检,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进行检测。

  (3)处理:在一个运营月内,发现一次被抽查出水水质不达标,采购人有权扣除中标供应商当月运营费用的40%,发现二次及以上被抽查出水水质不达标,采购人有权扣除中标供应商当月全部运营费用。如在一年内累积5次抽查不达标的,视作合同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区相似项目招标时认定中标供应商不具有投标资格。

  (1)要求:运营期间,中标供应商一定要保证渗滤液处置中心所有检验测试的数据的线)检查:抽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监管单位。

  (3)处理:中标供应商若出现编造检验测试的数据的行为,经调查属实后,第一次以书面警告并扣除费用1万元;又出现此类情况,视作合同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区相似项目招标时认定中标供应商不具有投标资格。

  (1)要求:运营期间,中标供应商详实记录处置中心的运行日志,含整体运作情况、每月不少于1次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出水水质的抽查检测结果、人员排班记录、维保记录等。

  (1)要求:运营期间,中标供应商应保持本项目场区环境良好、干净、整洁的状态。

  (1)要求:运营期间,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涉及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到位。

  (3)处理:因中标供应商管理不到位,渗滤液处理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从而在运行时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经发现给予每处500元/次的处罚。

  (3)处理:驻场人员不在岗或是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组成员,经发现给予每次500元的处罚。

  6.1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而造成设备的损坏,中标供应商能自行修复使用的设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修复,中标供应商无法自行修复的,双方协商修复方式。

  6.2中标供应商必须及时向采购人汇报重大事故或仪器严重故障的情况。当渗滤液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在24小时内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报告,在报告中阐述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和恢复正常运行的时间。

  6.3合同期内,因环保部门对水质处理的要求提高或其它原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进行工艺改造调整时,所需经费由采购人负责解决。

  7.1中标供应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相应的人员、办公设施、仪器化验设备、备品等准备到位并开始运营,并接受采购人检查。如不能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准备就位,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2中标供应商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项目服务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中标供应商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作合同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采购人的损失。

  7.3中标供应商在运营期间被有资质的有关部门及采购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抽查出水水质不达标,有关部门抽查不合格而对采购人进行处罚的,中标供应商还须承担所有罚款及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此而产生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处罚产生的税费)和纠纷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依法进一步处理。

  7.4中标供应商应确保合同期内渗滤液处置中心正常运行,如连续出现由中标供应商问题导致的非正常运行达到7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采购人的损失。

  7.5中标供应商在运行服务期间须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并满足环保要求,如发生环保事件,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造成严重影响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结算费用不予结算,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相应损失。

  7.6合同期内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进行日常考核,采购人根据考核细则做处理。中标供应商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提请诉讼。

  8.1处置中心运营服务费价款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供应商应在次季度提出上季度运营服务费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提交审核:

  8.2采购人在接到上述资料后结合上月考核结果[含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报告、有关部门的抽查结果(如有)、日常考核等]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资料的审核。

  8.3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考核结果,开具相应的运营服务费正式发票提交采购人。

  本项目为固定综合总价报价。投标报价必须以项目现状实际为依据,以实现采购人确定的处理目标为标准所需要发生的全部费用,中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中的工作量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总包费用包括处理维修所产生废料处理的费用、药剂费、膜组件、设备保护剂、润滑油、设备每年日常维护费用、易耗品、全部设备的维修、材料、配件的购买及保存本项目必需的替换易耗品或零件的费用、中标供应商运行中自行水质检验的费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费用、人工费用(人员餐费、交通、工资等)、公司技术人员往来项目现场交通费用、财务费用(开票、结算)等保证渗滤液系统正常运行的一切费用开支。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安全责任。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投标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费用。投标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请投标供应商充分踏勘现场,了解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风险,合理报价(投标单位参与投标即视为对本项目现场所存在的可能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各种各样的因素有充分的了解,采购人招标时现场已存在的可能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所有因素均视为投标供应商报价中已包括的风险范围)。

  9.2.1投标供应商应对所投项目的全部内容做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

  9.2.2中标供应商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该招标项目进行服务工作。如遇服务范围内有大的调整或迁移等重大情况,采购人将提前告知中标供应商,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调整。综合服务履行期间,采购人将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考核。因中标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项目服务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赔偿。

  9.2.3实际进场的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人员数量、设备应该与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一致。

  9.2.4投标供应商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应保证采购人免除且承担由于投标供应商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所需的材料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采购人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投标报价时按综合总价进行报价。投标供应商应充分调研,了解真实的情况,科学做出测算,中标单价一旦确定,不因任何因素改变。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应材料;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有渗滤液处理、运营及维护能力和相关经验的企业。供应商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1、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 12月08 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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